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阜宁2021年《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》核查办法

各设区市、扩权县商务局:  
 
一、核查范围 
 
2011年9月30日以前经省商务厅酒类监督管理局批准并领取的《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》。 
 
二、核查内容 
 
1、在经营活动中,有无违反商务部《酒类流通管理办法》,《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及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等行为; 
 
2、是否具备酒类商品批发企业规定条件; 
 
3、有无在本年度内擅自变更企业名称、住所、法定代表人、注册资本或经省厅核准变更后,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; 
 
4、有无涂改、倒卖、出租或者出借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等行为; 
 
5、2011年度经营状况。 
 
三、核查材料 
 
1、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正、副本复印件; 
 
2、《食品流通许可证》正、副本复印件; 
 
3、酒类生产企业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》正、副本复印件; 
 
4、《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》副本原件; 
 
5、经营场所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和仓储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; 
 
6、2011年度企业经营情况表(附件)。 
 
四、核查办法 
 
为减轻企业负担和推进网络化管理工作,本年度的核查工作采取网上核查为主、现场抽查为辅的方式进行。各酒类商品批发企业要将本企业的核查材料及时登陆“阜宁酒类流通监管服务网”,《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》副本原件报各设区市、扩权县酒监局。各设区市、扩权县酒监局负责网上审核和现场抽查,现场抽查企业数量应不低于辖区内酒类批发企业总数的20%。对核查合格的企业,省酒监局委托各设区市、扩权县酒监局负责在《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》副本上加盖核查章。对不具备条件、有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扰乱酒类流通市场经营秩序的,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限期整改、停业整顿或吊销其《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》。 
 
《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》核查工作至4月30日前结束。 
(责任编辑:注册公司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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